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426號
TPDV,106,司促,14426,2017090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4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適曦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次,督 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09 條、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第513 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 對人向其租用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故聲請支付命令請求 相對人給付等語。查本件相對人適曦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 意思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 收受亦同,而相對人適曦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設籍於臺北市內 湖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由於本件 支付命令送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 依首揭條文所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為之,聲請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適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