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157號
TPDV,106,司促,14157,2017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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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1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林岱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連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伍拾貳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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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