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1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林岱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連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壹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伍拾貳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