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142號
TPDV,106,司促,14142,20170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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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1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林岱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恆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周恆吉 發支付命令,陳明之身份證字號有誤,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 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6年9月1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 正,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周恆吉之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確 認該相對人是否確有其人,亦無從送達,本院是否有管轄權 亦屬未定,因之,故該部分聲請應認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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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