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1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洛克斐勒中心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達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壽棧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廖壽棧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 國106年8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相對人 廖壽棧之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6年8月31日送達聲請人,逾 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