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054號
TPDV,106,司促,14054,20170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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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0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 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天沐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青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青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參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六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
  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
  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
  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
  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
  經查,本件關於請求自民國106年8月份至12月份租金,每月
  新臺幣2,100元,合計新臺幣10,500元部分,性質上為將來
  給付之請求,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
  務人請求給付,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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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沐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