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0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 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天沐旅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青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青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參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六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
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
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
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
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
經查,本件關於請求自民國106年8月份至12月份租金,每月
新臺幣2,100元,合計新臺幣10,500元部分,性質上為將來
給付之請求,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
務人請求給付,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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