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六一五號
原 告 甲○○○○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得濱
訴訟代理人 陳順發
被 告 吉帝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添才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何武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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