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851號
TPDV,106,司促,13851,2017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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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85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永新金屬設計有限公司黃維新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永新金屬設計有限公司、黃維 新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 定送達7日內補正對黃維新個人請求之依據及原因事實,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6年8月30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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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新金屬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