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8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淑玲
王秀金即麋鹿達人精品館
唐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彩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彩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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