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713號
TPDV,106,司促,13713,201709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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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7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芳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蘿琳娜美學診所
法定代理人 范世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范世華給付部分,由於聲請人所提出之證
  物,係為與蘿琳娜美學診所(下稱蘿琳娜診所)間之交易明
  細,聲請人提出之蘿琳娜診所開業證明亦無法證明其組織型
  態為獨資,僅能證明范世華為蘿琳娜診所之法定代理人。綜
  上,聲請人聲請相對人范世華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
  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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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