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7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信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芳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蘿琳娜美學診所
法定代理人 范世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范世華給付部分,由於聲請人所提出之證
物,係為與蘿琳娜美學診所(下稱蘿琳娜診所)間之交易明
細,聲請人提出之蘿琳娜診所開業證明亦無法證明其組織型
態為獨資,僅能證明范世華為蘿琳娜診所之法定代理人。綜
上,聲請人聲請相對人范世華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
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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