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832號
TPDV,106,司促,12832,20170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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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8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家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素慧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追加被繼承人蔡美桂之繼承人蕭琬櫻為聲請人(應蓋用其
  印文),並補正蕭琬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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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