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822號
TPDV,106,司促,12822,201709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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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82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趙榮華(即趙海亮之繼承人)
      游玉妹(即趙海亮之繼承人)
監 護 人 趙榮華(即趙海亮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長健彭樂然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請求 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第2 項、第51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 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 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 義務,又為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 且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 、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 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故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應強化 釋明之義務。
二、本件聲請支付命令,依卷附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所載,聲請人 係主張相對人向被繼承人趙海亮承租房屋,因積欠租金、水 電、外牆廣告費用未給付,又因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趙海亮繼承人,承繼上開債權,故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等 語。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遺產之 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定有明文。查被繼承人趙海 亮對相對人之上開債權屬遺產之一部分,另依卷附之國稅局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被繼承人趙海亮繼承人,除聲請人外 ,尚有趙建中趙建華二人,聲請人請求上開債權,依法應 以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始為合法,惟因聲請人並未一併以 趙建中趙建華二人為聲請人,聲請本支付命令,經本院於 民國106 年9 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3 日內陳明以 上開二人為聲請人,並提出聲請人趙建中趙建華之印文, ,聲請人於同年9 月18日收受,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顯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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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