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板保險簡字第一四號
上 訴 人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仟煌交通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貳佰玖拾元,折合銀元肆萬壹仟柒佰陸拾肆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銀元陸佰玖拾元,折合新台幣貳仟零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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