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1906號
TPDV,106,司促,11906,201709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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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9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皇家名宮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羿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李素琴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 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 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 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積欠民國(下同)105年8月至106 年4月之管理費,經催繳置之不理,故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請求給付等語。因聲請人提出之存證信函催告地址為「臺北 市○○區○○路000巷00號1樓」,並非相對人設籍址,經本 院於民國(下同)106年8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提出催告相對 人繳納管理費之郵政回執,聲請人於106年9月5日陳報狀中 仍未提出足資證明相對人知悉此存證信函催繳內容之文件。 聲請人未依首揭規定,催告相對人繳納之管理費,聲請相對 人繳納管理費,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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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