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NORMA KUNTZ即眾希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眾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黃翠萍為眾希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眾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 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眾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眾希公司)之 清算人,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 在案,經徵得眾希公司之唯一股東同意指派黃翠萍擔任公司 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黃翠萍為該公司之簿 冊文件保存人等語,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 本院105 年12月22日函文、眾希公司之唯一股東承認公司清 算期間財務報表暨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之同意書、清算期間 現金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 報告書、營利事業清算所得申報書收據聯、簿冊文件保管人 身分證、同意書及簿冊文件保管清單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調 閱本院105 年度司司字第582 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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