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二六九號 聲 請 人 甲○○W.P The 乙○○Jan 共同代理人 蔡淑明 送達代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沈 方 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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