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06年度,27號
TPDV,106,原訴,27,2017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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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27號
原   告 高阿秋
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愛飛翔數位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需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 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10萬5,000元,應徵裁判費2萬1,889元。茲限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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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愛飛翔數位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