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80號
原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林矜婷律師
被 告 許明文
涂敏儀
涂仕杰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被 告 李少為(原名:李承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佣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7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2項被告涂敏儀「…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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