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312號
TPDV,106,勞訴,312,2017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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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12號
原   告 范佐峯
被   告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大
本件原告前因給付加班費等事件,聲請對被告麥奇數位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51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985,560元,應繳
裁判費20,701元,而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
判費1/2,是應收裁判費10,35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85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暨以繕本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以
陳明如欲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則其理由(民事訴訟法第68
條參照);倘於期限內未完全補正前揭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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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麥奇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發支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