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159號
TPDV,106,勞訴,159,2017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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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59號
原   告 朱玉書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郭令立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韻帆
被   告 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尉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
      潘怡君律師
      林廷翰律師
複 代理人 李佑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25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5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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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