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59號
原 告 朱玉書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郭令立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韻帆
被 告 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尉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
潘怡君律師
林廷翰律師
複 代理人 李佑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25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5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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