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6年度,74號
TPDV,106,勞執,74,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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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74號
聲 請 人 江佳鈴
相 對 人 麟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寅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八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經雙方合意,資方給付勞方工資:『江佳鈴:工資及特休未休工資元,合計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零肆拾元,並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八日前,逕匯入勞工原領之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給付工資等爭議之勞資爭議事件 ,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之調解人於民國106年8月 8日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方案所載「經雙方合意,資方( 即相對人)給付勞方(即聲請人)工資:『江佳鈴:工資及 特休未休工資元,合計給付新臺幣(下同)49,040元,並於 106年9月8日前,逕匯入勞工原領之薪資帳戶。』」之內容 達成合意,詎相對人迄今尚未依約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臺北 市政府勞動局106年8月21日北市勞動字第10636428400號函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等資料 影本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關於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中華民國勞資關 係協進會指派之調解人於106年8月8日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6年8月21 日北市勞動字第10636428400號函、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 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 解內容履行其義務,亦有聲請人提出之存摺影本附卷可稽, 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給付,據以聲請裁定強 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 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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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麟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