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許兆平
周森怡
林燕芬
余泰萬
黃淑惠
徐嘉鴻
陳文金
陳靖涵
楊佳臻
王楚驊
方萍虹
相 對 人 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介文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05年12月份薪資及106年2月份薪資(給付金額如附表),資方同意於106年5月31日前依附表所示之金額,分別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薪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 106年4月21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成立,勞資雙方就資 方應於106年5月31日前給付勞方如附表所示之薪資之調解內 容達成合意。詎相對人迄未依約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 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兩造關於給付薪資之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 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106年4月 21日臺北市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為證。次查,相對人並 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提出之薪資帳戶存摺影 本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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