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62號
抗 告 人 蘇馬利國際珠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佳芸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嫚蒂間因106年度勞執字第62號勞資爭議
執行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經查:本件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
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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