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06年度,42號
TPDV,106,再易,42,201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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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42號
再審原告 羅怡如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唯谷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
審原告提起再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1 條、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一、請再審原告表明是否對本院105 年度消簡上字第4 號確定判
  決提起再審之訴。
二、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規定所列之再審理由及關於
  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四、併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
  之審級,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及前條規
  定徵收裁判費。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一千元。」如數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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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唯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