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38號
原 告 陳允恭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律師
林聖彬律師
被 告 陳允容
訴訟代理人 陳明緯
被 告 陳林舜英
陳允宜
兼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恕
被 告 陳瑜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翁鈺婷
被 告 陳菀
訴訟代理人 李孟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領回提存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0月25日下午3 時55分,在本院民事庭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昱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