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同領回提存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838號
TPDV,105,重訴,838,2017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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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38號
原   告 陳允恭
訴訟代理人 劉昌崙律師
      林聖彬律師
被   告 陳允容
訴訟代理人 陳明緯
被   告 陳林舜英
      陳允宜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恕
被   告 陳瑜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翁鈺婷
被   告 陳菀
訴訟代理人 李孟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領回提存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0月25日下午3 時55分,在本院民事庭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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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