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92年度,382號
STEV,92,店簡,382,2003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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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店簡字第三八二號
  原   告 甲○○○製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建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天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十萬六千四百元,應繳裁判費一
     千一百七十一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一千一
     百二十六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 桂 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戴 伯 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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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製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