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198號
上 訴 人 鄧曉玲
莊淳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駿松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76,
5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3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