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198號
TPDV,105,重訴,1198,201709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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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198號
上 訴 人 鄧曉玲
      莊淳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駿松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76,
5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3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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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