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91年度,665號
SSEV,91,新簡,665,2003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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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六六五號
  原   告 三德玻璃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政宏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律師
        陳郁芬律師
  被   告 永光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開宇
  被   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俊彥
  被   告 銓鼎開發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風
  右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呈祿律師
        林立千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永光煜工程有限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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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德玻璃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銓鼎開發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光煜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