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六六五號 原 告 三德玻璃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政宏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律師 陳郁芬律師 被 告 永光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開宇 被 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俊彥 被 告 銓鼎開發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風 右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呈祿律師 林立千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一、被告永光煜工程有限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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