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九十二年度新秩字第二○號
移 送 機 關 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 移 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
日永警刑社字第○九二○○○六八二六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凌晨一時十分許。 ⑵地點:台南縣永康市○○路四四一號戰毅資訊網。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三名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 警察機關。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未滿十八歲之少年陳冠志(民國七十六年五月五日生)、鄭坤城(民國七十六 年九月三日生)、謝孟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