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正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范正宏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
0,69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4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