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585號
TPDV,105,訴,4585,201709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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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5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正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范正宏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
0,69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4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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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