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彰簡字第一七三號
原 告 南投縣國姓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玿琛
訴訟代理人 陳信銨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共同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共同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之父即借款人詹水旺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書立借據 、授信約定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約定於八十八年三月三十 一日清償,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一五計付,並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