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293號
TPDV,105,訴,3293,2017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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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93號
原   告 顏彰廷
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律師
被   告 顏木盛
      顏木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石山律師
      彭瑞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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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