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293號原 告 顏彰廷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律師被 告 顏木盛 顏木昌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石山律師 彭瑞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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