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3021號
TPDV,105,訴,3021,2017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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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思敬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謝思謙
訴訟代理人 林智群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 年度訴字第3021號返還房屋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萬77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
1000元,上訴人尚應補繳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唐于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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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