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744號原 告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三雄訴訟代理人 陳正斌 顧雯 陳佳汶被 告 李哲瑋訴訟代理人 李淑卿被 告 吳思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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