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92年度,174號
PTEV,92,屏簡,174,2003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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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屏簡字第一七四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送達代收人 林柏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紀展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肆拾玖萬叁仟捌佰陸拾元,
     應繳裁判費壹萬陸仟肆佰叁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壹萬陸仟叁佰捌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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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紀展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