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368號
PTDV,106,司促,5368,2017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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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3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李盈融
      李成地
      蔡青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柒佰貳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盈融前就讀嘉義大學邀同債務人李成地蔡青杏
  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8 筆,共計新臺幣(下同)20
  9,859 元,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
  如放款借據所戴;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
  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
  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盈融自民國106 年3 月28日起
  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203,723 元,及自106 年02月
  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 計算之利息,與自106 年
  3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李成地、蔡
  青杏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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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