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92年度,130號
PTEV,92,屏簡,130,200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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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屏簡字第一三О號
  原   告 丁○○○○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紀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貳萬零叁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甲、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之面額新台幣(下同)一百零二萬零三百六十八元、票 載發票日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付款人為富邦商業銀行屏東分行之支票一張( 以下稱系爭支票),系爭支票為訴外人竹臨公司持票向原告分期買賣而交付為擔 保,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一百零二萬零三百六十八元之 票款及自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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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丁○○○○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紀展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