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36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黃國豪
黃永康即黃煥卿
林錦綿
一、債務人林錦綿、黃永康即黃煥卿、黃國豪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零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國豪於民國96年11月至101 年4 月間邀同債務人
黃永康即黃煥卿、林錦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放款借據」1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08,018 元,另
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黃國豪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
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黃永康即黃煥卿、林錦綿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536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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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林錦綿、黃│自民國106年2│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208,018元 │永康即黃煥│月1日起 │ │ │
│ │ │卿、黃國豪│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林錦綿、黃│自民國106年3│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208,018元 │永康即黃煥│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卿、黃國豪│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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