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皇晶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原名:皇盟工程企業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瑤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昱毅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對於本院民國106年8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陸拾萬貳
仟零肆拾伍元(16,602,0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參萬柒
仟貳佰伍拾貳元(237,252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
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
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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