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301號
TPDV,105,建,301,201709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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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韓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秉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利奇環境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
訴人於民國106年9月6日具狀到院,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命被
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51,26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乃就其敗訴部分提
起全部上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51,265元(至法定遲延
利息部分,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併算其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5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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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韓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奇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