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91號
原 告 昱廣佳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廣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律師
被 告 誠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麗真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複代理人 許宗麟
複代理人 陳亮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於民國106年9月6日以書
狀為訴之變更追加,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204,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279元,原告起訴僅繳納
30,601元,尚應補繳5萬1,6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不足額,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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