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191號
TPDV,105,建,191,2017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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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91號
原   告 昱廣佳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廣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律師
被   告 誠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麗真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複代理人  許宗麟
複代理人  陳亮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於民國106年9月6日以書
狀為訴之變更追加,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204,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279元,原告起訴僅繳納
30,601元,尚應補繳5萬1,6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不足額,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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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昱廣佳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漢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