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二一О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何錫欽
吳友諒
許義東
被 告 甲○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水清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六月三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正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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