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金字第63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訴訟代理人 黃正欣律師被 告 林和龍 林士源 熊穉麟 陳淑麗 黃致豪 楊愛娟上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郭凌豪律師 陳雅鈴律師被 告 謝國雄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郭佩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9月2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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