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4年度,63號
TPDV,104,金,63,2017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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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金字第63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黃正欣律師
被   告 林和龍
      林士源
      熊穉麟
      陳淑麗
      黃致豪
      楊愛娟
上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郭凌豪律師
      陳雅鈴律師
被   告 謝國雄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郭佩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
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
106年9月29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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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