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480號
TPDV,104,重訴,480,2017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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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原   告 連海船舶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松榮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
被   告 普天太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西亞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晉豪律師
被   告 東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中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霖律師
      林育生律師
被   告 金祥富國際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戴克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律師
      汪哲論律師
被   告 沅佳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佳儒
被   告 立山聯通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崴雄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律師
複 代理人 羅淑菁律師
被   告 袁志勳
訴訟代理人 蔡育霖律師
複 代理人 戴竹吟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4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首行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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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祥富國際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連海船舶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天太極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山聯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沅佳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渝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