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80號原 告 連海船舶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松榮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複 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被 告 普天太極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西亞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律師複代理人 張晉豪律師被 告 東渝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中行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複代理人 陳奕霖律師 林育生律師被 告 金祥富國際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戴克地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律師 汪哲論律師被 告 沅佳貿易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楊佳儒被 告 立山聯通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楊崴雄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律師複 代理人 羅淑菁律師被 告 袁志勳訴訟代理人 蔡育霖律師複 代理人 戴竹吟律師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中首行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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