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60號原 告 謝素珍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複 代理人 蔡皇其律師 古鎮華律師 戴維余律師訴訟代理人 游弘誠律師被 告 大佳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彩濱被 告 鍾富光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律師共 同複 代理人 黃志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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