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013號
TPDV,104,重訴,1013,2017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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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13號
原   告 嘉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麗芬
訴訟代理人 李明諭律師
      陳逸華律師
被   告 李清文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俊瑋律師
被   告 林建吉
      郭金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63號事件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63號( 經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5年5月17日以104年度重上字第691 號民事案件判決,當事人不服上訴最高法院,迄未分案,見 本院卷第254頁)民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履約為據,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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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