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4年度,23號
TPDV,104,重家訴,23,2017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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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3號
原   告 湯明玉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律師
被   告 鄔心怡
訴訟代理人 陳泰州
被   告 鄔心韜 原住59 Keepsake,1rvine CA 92618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鄔昆如之遺產,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二「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家事事件法第 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鄔昆如於民國104 年2 月17日死亡,其 為鄔昆如之配偶,被告為其與鄔昆如所生之子女,兩造均為 鄔昆如之繼承人,應繼分各如附表一所示,因被告鄔心韜無 法配合辦理遺產分割,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就鄔昆 如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裁判分割,並聲明:鄔昆如所遺 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按附表一所示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 。
三、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 或陳述。
四、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64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共有人因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解決,而提起請求 分割共有物之訴,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 條命為適當之分配 ,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97 1 號判決同此見解。查兩造為被繼承人鄔昆如之繼承人,應 繼分各如附表一所示,鄔昆如遺有附表二之遺產,因被告鄔 心韜行蹤不明,以致無法協議分割遺產等情,業據原告提出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繳款書 、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聯邦商業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聯 邦商業銀行對帳單、玉山銀行、台北公館郵局暨臺灣銀行存 摺封面及內頁、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函覆為證 (見本院卷第9 至11、53至55、28至31、44至51、17至27、 114 至117 、40至42頁),堪信屬實。從而,原告訴請裁判 分割鄔昆如之遺產,核屬有據,應予准許。本院斟酌鄔昆如 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



利益,因認其分割方法如附表二「分割方法欄」所示為適當 。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就被繼承人鄔 昆如所遺如附表二遺產項目欄之遺產為分割,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分割方法則如附表二分割方法欄所載,乃判決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 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 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 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起訴聲明之拘束,亦 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 然關於分割遺產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 應繼分比例負擔,始為公平,爰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均與本院之判斷,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 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建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附表一:兩造應繼分比例
┌───┬──────────┐
│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
├───┼──────────┤
湯明玉│三分之一 │
├───┼──────────┤
鄔心怡│三分之一 │
├───┼──────────┤
鄔心韜│三分之一 │
└───┴──────────┘
附表二:被繼承人鄔昆如遺產項目與分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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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遺產項目 │分割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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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 │臺北市中正區福和段二小段│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271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分比例分別共有。 │
│ │1000分之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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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⒉ │臺北市中正區福和段二小段│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291-3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分比例分別共有。 │
│ │:1000分之27) │ │
├───┼────────────┼───────────┤
│⒊ │臺北市中正區福和段二小段│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369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分比例分別共有。 │
│ │10000 分之232) │ │
├───┼────────────┼───────────┤
│⒋ │臺北市中正區福和段二小段│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1719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分比例分別共有。 │
│ │全部) │ │
├───┼────────────┼───────────┤
│⒌ │臺北市中正區福和段二小段│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1163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分比例分別共有。 │
│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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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⒍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24500│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012443號)活期儲蓄存款4,│分比例分配。 │
│ │018 元及利息 │ │
├───┼────────────┼───────────┤
│⒎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24775│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007290號)外匯活期存款美│分比例分配。 │
│ │元7,688.85元及利息 │ │
├───┼────────────┼───────────┤
│⒏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24880│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000077號)外匯定期存款美│分比例分配。 │
│ │元50,127.05 元及利息 │ │
├───┼────────────┼───────────┤
│⒐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24880│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000077號)外匯定期存款人│分比例分配。 │
│ │民幣10,000元及利息 │ │
├───┼────────────┼───────────┤
│⒑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10921號)存款1,651元及利│分比例分配。 │
│ │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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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⒒ │台北公館郵局(局號:0001│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131 、帳號:0000000 號)│分比例分配。 │
│ │存款2,845 元(計至104 年│ │
│ │2 月16日及利息 │ │
├───┼────────────┼───────────┤
│⒓ │臺灣銀行(定期存單帳號:│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000000000000號)定期存款│分比例分配。 │
│ │1,594,800 元及利息 │ │
├───┼────────────┼───────────┤
│⒔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8987號)活期存款45,004元│分比例分配。 │
│ │及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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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⒕ │富坦新興國家固定收益基金│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4,003.559 單位 │分比例分配。 │
├───┼────────────┼───────────┤
│⒖ │鋒裕策略收益基金:259.56│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單位 │分比例分配。 │
├───┼────────────┼───────────┤
│⒗ │鋒裕策略收益基金:242.25│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6 單位 │分比例分配。 │
├───┼────────────┼───────────┤
│⒘ │摩根多重收益基金:256.00│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20單位 │分比例分配。 │
├───┼────────────┼───────────┤
│⒙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之股份620 股(計至104 年│分比例分配。 │
│ │10月22日) │ │
├───┼────────────┼───────────┤
│⒚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份51,631股(計至104 年10│分比例分配。 │
│ │月22日) │ │
├───┼────────────┼───────────┤
│⒛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之股份766 股(計至104 年│分比例分配。 │
│ │10月22日) │ │
├───┼────────────┼───────────┤
│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之股份6,060 股(計至104 │分比例分配。 │




│ │年10月22日) │ │
├───┼────────────┼───────────┤
│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之股份109 股(計至104 年│ │
│ │10月22日) │ │
├───┼────────────┼───────────┤
│ │華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12│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413股(計至104 年10月22│分比例分配。 │
│ │日) │ │
├───┼────────────┼───────────┤
│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份146 股(計至104 年10月│分比例分配。 │
│ │22日) │ │
├───┼────────────┼───────────┤
│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之股份22,658股(計至104 │分比例分配。 │
│ │年10月22日) │ │
├───┼────────────┼───────────┤
│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公司之股份18,000股(計至│分比例分配。 │
│ │104 年10月22日) │ │
├───┼────────────┼───────────┤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之股份12,642股(計至104 │分比例分配。 │
│ │年10月22日) │ │
├───┼────────────┼───────────┤
│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之股份58,320股(計至104 │分比例分配。 │
│ │年10月22日) │ │
├───┼────────────┼───────────┤
│ │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之股份17,757股(計至104 │分比例分配。 │
│ │年10月22日) │ │
├───┼────────────┼───────────┤
│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之股份64股(計至104 年10│分比例分配。 │
│ │月22日) │ │
├───┼────────────┼───────────┤
│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之股份11,438股(計至104 │分比例分配。 │




│ │年10月22日) │ │
├───┼────────────┼───────────┤
│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份145 股 │分比例分配。 │
├───┼────────────┼───────────┤
│ │皇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份11,000股 │分比例分配。 │
├───┼────────────┼───────────┤
│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60│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1 股 │分比例分配。 │
├───┼────────────┼───────────┤
│ │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繼│
│ │之股份1,406 股 │分比例分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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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