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裁定 九十二年度嘉秩字第三五號
移 送機 關 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二年五月八日嘉市警一刑
秩字第0九二00000三五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不罰。
理 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二十三時四十分許。(二)地點:嘉義市○區○○里○○路○段二二四號「愛仕理容油壓店」。(三)行為:意圖得利,以每次新臺幣(下同)二千元代價受僱於洪勝吉所經營之前 開理容店從事為客色情按摩及性交易姦淫工作,復於前揭時地與男客何宗欣進 行姦淫。
二、本院調查之結果:
(一)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規定外,準用刑事 訴訟法之規定,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