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4765號
TPDV,104,訴,4765,20170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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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765號
上 訴 人 郭柏伸即奇逸空間設計工作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臺北
貨運服務所間因104年度訴字第4765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為新台幣185,600元(房
屋課稅現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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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