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4765號
TPDV,104,訴,4765,2017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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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4765號
原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臺北貨運服務
      所
法定代理人 劉芳瑜
訴訟代理人 洪憶文
      呂瑞貞律師
複代理人  詹婉盈
被   告 士弘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國輝

被   告 高志明
被   告 中百娛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嘉駿
被   告 郭柏伸即奇逸空間設計工作室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國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六
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本判決第六項所命給付部分,原告每期以新臺幣貳佰柒拾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中百娛樂國際有限公司每期以新臺幣伍佰肆拾壹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 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6日 宣示判決在案,惟本件兩造曾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准、免 假執行,核無不合,本院前揭判決就此部分漏未於主文記載 ,爰依原告聲請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非對於本案判決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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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士弘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百娛樂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娛樂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