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64號原 告 陸軍後勤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房茂宏訴訟代理人 黃名正 彭建寧律師 李宗哲律師 許苑律師被 告 許日旭 温誌輝訴訟代理人 曾梅齡律師複代理人 張智程律師 廖涵樸律師 徐立晟(實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9 月2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回報此頁面錯誤